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政策解讀:《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京科發〔2022〕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管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果,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發〔2022〕1號),結合《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版)》(京科發〔2022〕10號),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0月31日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項目經費管理,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果,根據《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北京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工作方案》(京科發〔20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版)》(京科發〔2022〕1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以下簡稱新星計劃)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資助入選人員在培養期內開展前沿科技攻關、跨學科跨領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按照“充分放權、放管結合、協同推進”原則,實行“包干制”管理。 第三條 項目經費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納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規定進行使用。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財政預算編報要求,組織編報新星計劃經費年度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入選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是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新星計劃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內部科研和“包干制”經費管理制度,“包干制”經費管理制度需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備。應對經費實行獨立核算、??顚S?、不得挪用,確保經費使用規范、安全、高效。負責在項目實施到期時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財務審查,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成果和經費執行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六條 入選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是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應按照項目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加強科研活動原始記錄,據實記錄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相關內容,接受依托單位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七條 入選人員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經費采取定額方式資助,無需提供經費預算說明。 第八條 實行經費負面清單管理。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捐贈、投資、贊助、罰款及支付在職人員學歷性教育經費等支出,不得用于與研究無關的支出,且不得有如下行為: 1.違規列支通用辦公設備支出、個人家庭消費支出等。 2.違規列支業務費,違規轉包,委托不具備相關資質或者經營范圍不符的單位開展測試化驗加工任務。 3.違規列支在學術期刊“黑名單”或預警名單上發表論文的支出。 4.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通過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勞務費。 5.虛構經濟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6.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 第九條 經費使用過程充分放權。在不違反負面清單前提下,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統籌使用與科研項目相關支出。 第十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入選人員作為項目第一責任人需簽署承諾書,代表研究團隊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科研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本項目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使用范圍參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21〕1822號)的規定執行。 1.管理費由依托單位根據實際管理支出情況與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5%。 2.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依托單位按照現行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3.其余用途經費無額度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使用。 4.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完成后,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經依托單位財務及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二條 建立結果導向評價機制。項目完成后,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對項目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市財政局備案,作為后續支持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評價工作要強化契約精神,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嚴格逐項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作出明確結論,不得“走過場”,嚴禁成果充抵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章 經費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依托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認真審核項目經費支出情況,在項目驗收時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和項目驗收報告,接受廣大科研人員監督。 第十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應當對依托單位和入選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以及履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統一納入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管理。 第十五條 對于涉及負面清單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包括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取消依托單位及入選人員3-5年項目申報資格直至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主體在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對項目終止、未通過驗收以及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任務期有不良信用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當在終止結論或驗收結論下達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對于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托單位和相關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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