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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公開>政策法規>國家科技政策>國家其他科技政策
    1. [主題分類] 科技
    2. [發文機構] 科技部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科技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資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15:23:44
    5. [成文日期] 2022-09-15 15:18:35
    6. [發文字號] 國科辦區2022116
    7. [廢止日期]
    8. [發布日期] 2022-10-31 15:18:29
    9. [有效性] 有效

    科技部、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允許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海淀園)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等適用<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通知》

    政策解讀:科技部等九部門發文 中關村示范區核心區的中央單位適用《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國科辦區〔2022〕116號

    各有關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關村新一輪先行先試改革部署,更好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任務部署,進一步激活科技成果轉化內生動力,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注冊地址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海淀園)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等(以下簡稱“在園中央單位”)適用《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園中央單位可以根據《條例》內容,結合本單位實際,完善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在適用《條例》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和典型案例。

    二、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等北京市相關部門應與在園中央單位建立對接機制,指導在園中央單位落實《條例》,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加強對在園中央單位的服務。

    三、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北京市跟蹤指導,及時總結各在園中央單位適用《條例》成效,加強評估,一年后,根據政策實施效果,視情擴大到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全域施行。

    四、關于《條例》第十七條儀器設備作價投資的收益管理及使用事宜,應與《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財資〔2016〕32號)有關政策規定相銜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科技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資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科院辦公廳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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