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第一款對職務科技成果的定義,除了法人、其他組織、單位等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機構稱謂有所不同外,均明確提出“主要是執行所在機構的工作任務或者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所在機構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執行工作任務”和“主要利用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兩個重要衡量標準,二者具備其一即可認定為職務科技成果。